医疗纠纷:诊断失误

文章来源:温州东瓯医院男科

  【摘要】2016年12月1日原告不慎摔伤,当日由其子陪同到被告某医院就诊,经X片诊断为:腰部软组织挫伤。2017年5月28日,其子再次陪同原告到某医院复诊,X片显示第11胸椎骨折,被告承认2016年12月1日诊断系漏诊,2019年5月9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付原告侯某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1193.98元。

  一.引言

  ,引发医疗纠纷。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侯某某与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X0225民初1077号”。

  二.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1日原告不慎摔伤,腰腹部剧烈疼痛,当日由其子陪同到被告某医院就诊,经X片诊断,被告某医院为原告侯某某出具诊断证明书(0004668),诊断为:腰部软组织挫伤。建议回家吃药休养,原告按医嘱回家休养。2017年5月28日,其子再次陪同原告到某医院复诊,X片显示第11胸椎骨折,主治医师经与2016年12月1日X片比对,被告承认12月1日诊断系漏诊,并出具了新的诊断证明(0001223),诊断为:第11胸椎压缩性骨折。

  三.裁判结果

  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客观合法,本院予以采信。确定以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为宜。2019年5月9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付原告侯某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1193.98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原告认为被告的漏诊行为导致原告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间,病情发展严重,一年多来身体极度不适,一直卧床休息,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物质损失和精神痛苦,被告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告应承担原告医药费等合计43652.17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二)医方辩称:根据x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被告在本次医疗过错中确定为主要因素,根据鉴定意见被告认为承担的责任比例不应超过60%。原告起诉状中部分单项赔偿费用标准过高。

  (三)医疗鉴定意见:经分析认为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诊断出现遗漏,存在医疗过错,与侯某某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主要因素。被鉴定人侯某某外伤致胸11椎体13以上压缩性骨折,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3.b),属轻伤一级;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2),评定为拾级伤残。

  (四)法院观点:根据患者提供的2016年12月1日的X线片,并和2017年5月28日X线片对比,认定2016年12月1日出具的诊断证明(腰部软组织挫伤),是错误的,准确诊断应为:第11胸椎压缩性骨折,某医院存在漏诊行为。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未能及时诊断胆囊癌,错过最佳治疗时机致患者最终死亡。2.吗啡用于缓解呼吸困难属于超说明书用药违反诊疗规范和现行法律临床应用风险极大。3.医疗纠纷: 医院鉴别诊断不明确,误将异位甲状腺当做舌根肿物切除。4.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附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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