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 切除八级伤残

文章来源:温州东瓯医院男科

  【摘要】刘某某高烧、腹痛、呕吐、腹泻,到xx县医院就诊,入院诊断急性胃肠炎。于2018年8月21日,到xx省人民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双侧输卵管积脓,行双侧输卵管切除术,部分卵巢切除术。刘某某是婚育妇女,不能生育二胎。2019年2月11日法院判决被告xx县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各项损失91664.94元。

  一.引言

  高烧腹痛误诊为急性胃肠炎,致双侧输卵管切除八级伤残,从而引发医疗纠纷。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刘某某与xx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0421民初1581号”。

  二.基本案情

  2018年8月8日,刘某某高烧、腹痛、呕吐、腹泻,到xx县医院就诊,门诊检查后以急性胃肠炎收入院,入院后,进行腹部平片,呈多处小气液平面,心电图正常,腹部彩超、提示阑尾炎回声略减低,入院诊断急性胃肠炎,治疗不见好转,刘某某便提出出院,主治医生不同意,8月14日,办理出院手续。于2018年8月21日,到xx省人民医院治疗,入院检查诊断为盆腔脓肿,出院诊断为双侧输卵管积脓,行双侧输卵管切除术,部分卵巢切除术。

  三.裁判结果

  刘某某与xx县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事实清楚,参考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本院认定xx县医院应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2019年2月11日法院判决被告xx县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各项损失91664.94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由于xx县医院误诊,延误治疗时间,导致病情恶化,扩大损失,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开始发现是输卵管病症及时治疗,不至于将输卵管切除,刘某某是婚育妇女,不能生育二胎,造成重大精神损害,刘某某的经济损失是xx县医院误诊造成的,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xx县医院赔偿刘某某的各项损失143273.37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xx县医院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医方辩称:xx县医院对刘某某的诊治行为经司法鉴定存在过错,是间接因果关系,与直接因果关系相比,明显偏轻,并且参与度为次要责任,结合刘某某的病情,xx县医院应当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刘某某过度维权,导致的诉讼费用的增加,不应由xx县医院承担。刘某某陈述的治疗事实是存在的,但是具体的诊治过错以鉴定结论为准。

  (三)医疗鉴定意见:xx县医院对刘某某腹痛的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刘某某的双侧输卵管切除、右卵巢部分切除的后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次要责任;刘某某的双侧输卵管切除、右卵巢部分切除为八级伤残。

  (四)法院观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xx县医院应承担原告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等损失。此外本院根据伤残等级及过错程度予以支持精神抚慰金6000元。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 医院鉴别诊断不明确,误将异位甲状腺当做舌根肿物切除2.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2.医疗纠纷:婴幼儿不典型手足口病应引起高度注意,避免误诊的发生。3.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附案例解读。4.医疗纠纷:未能及时诊断胆囊癌,错过最佳治疗时机致患者最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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